超轻粘土玩具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且逾期不改,罚!_天天热文
河北石家庄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7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新乐市灵芽玩具厂因涉嫌生产的超轻粘土套装未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且
逾期未改正,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
(资料图片)
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01月04日新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二队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超轻粘土套装,现场未发现出厂检验设备,执法人员检查了生产超轻粘土CCC质量保证能力资料,未发现生产超轻粘土套装的原材料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CCC认证标志的使用记录。当事人涉嫌生产的超轻粘土套装未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 2023年 1月10日前改正;当事人至2023年01月12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逾期未改正。2023年01月12日经主管局长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2023
年0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确认,当事人因管理松懈,思想认识不够,确实未对生产的超轻粘土套装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逾期未改;当事人生产的超轻粘土套装自2022年10月开始生产,共生产500件,已经全部销往石家庄南三条,自2022年10月27日强制性产品认证年度审查后均无CCC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2份,拍摄照片 张,证明当事人生产超轻粘土套装的基本情况;
2.
当事人常增昌所作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的超轻粘土套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认证标志逾期未改正,以及生产超轻粘土套装的数量、销售情况;
3
、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常增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
2023
年01月04日、2022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两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02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超轻粘土套装长期无原材料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CCC认证标志的使用记录,且逾期未改正;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建议给予从重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4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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